六月法庭记
黄汉伟 (阿依淡州议員)
这个六月,我一連上下法庭有五次之多,次数之频密不如我以前当实习律师及執业律师。我当实习律师时,在資深律师的指导下,我周旋在各个法庭及主簿官前办案,一天就可有五次之多。那实习九个月的实际磨练,雖然克苦,但一生受用无窮。
我2008年放下了執业律师的身段,轉投公众事务至今已六年。这六年,我依然像以往般阅读每周出版的Malayan Law Journal 马來亚法律期刊。但我的阅读重奌是公众利益的案例。身为立法议员,我自觉是我的责任与时俱进,了解最新联邦法院,上诉庭及高庭的判决及马來西亚联合邦国会及各州的立法进程。
我在六月上法庭的三宗案件,我非当事人,只是以议員的身份和同僚处理与公众事务有关的案件。
第一宗是丹绒武雅州议員鄭雨周被起诉诽谤一案。由于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不便深入讨论此案。不过我可針对议員在议会內外的言论自由度做一般性的讨论。
议員在议会里辯论,可享有民事诉讼的免控权力。这是英美法律系统里自十六世纪以來,已有四百年历史的法律原則。此原则確定了议員们在议会里可針对各項议题做出全面辯论,而無需懼於诽谤法。此原則也延申到议会休会期间各议会小组的讨论,会议纪录及各项议会辩论的媒体报导。但这不包括议員在议会外面所发表的言论。所以,有时在议会里激昻的辩论时,会挑战对方在议会外重复言论,箇中奥妙就在此。
英美的普通法也確立原则,议員在议会外的言论,如没有存有恶意中伤(malice),可以向法庭
提出特权的保护(qualified privilege). 但此特权在诽谤案中需法庭的確認。
所以,在议会里发言及在议会外发言,是受到不同的法律保护及对待。
第二案案件是已故张清清一案。此案涉及死者的宗教身份以及延伸到民事法庭及回教法庭的权限。张清清的身份证並没有写上穆斯林为其宗教信仰。坐落于Batu Gantung 的梹州回教法庭判决由于改教卡(convert card)的資料及回教局的改教資料有所出入,所以其申请改信回教程序一未完成,所以判决歸还遺体于家屬。
宗教身份的法律爭執已是数十年來民事法庭及回家法庭所面对的挑战。我上一回去回教法庭是关注陈燕芳申请脱離回教一案。回教法庭只限于回教徒申请人及受训于回教法律的律师办案,我们受民事法训练的律师未能代表民众上回教法庭辩护。所以佛教徒的家屬只能在高庭委托民事律师提出申请。
我会持续关注及研究有关回教局的行政措施,並会在州议会提出辩论,以確保宗教的权益在憲法及各项法律受到保护。
当然在张清清一案,我和同僚们以理说服家人必须在取得遺体后,当日即刻火葬,以免节外生枝,夜长夢多。我和同僚们从回教法庭领得庭令后,直奔中央医院会见院长,从院长室走去太平间这一段路特别长,直达太平间领出遗体並即刻安排火葬場特别时段火葬,按排道士进行最后的拜祭仪式。在短短的三天内及最后三小时内,办妥了此事,也让这举囯关注的一案落幕,死者得到安息。最重要的也是死者四名孩子的宗教地位得到保护,死者的遗產也歸民事法处理。
第三宗案是立法议员雷尔被捕及控方欲把雷尔控上法庭一案。在我写此稿时,总撿察署还举棋不定,还未正式提出提控。
很多人包括议員及记者们都不知议会内的辩论是未享有绝对的刑事免控权。我在2010年曾針对一家报章錯误报导议員擁有绝对的免控权发表了言论,纠正该报的报导。
我说无论是州议员或国会议员,皆没享有绝对的免控权,若他们在议会厅内辩论时发表煽动性言论,还是会遭受法律对付。
我引述1978年沙巴国阵国会议员麦格丁(Mark Koding)因发表煽动性言论而被判罪一案,加以说明议员确实无绝对的免控权。他说,麦格丁当年曾在国会内呼吁关闭华淡小,虽然他是在国会议会庁内发言,但依然在1948年煽动法令下,被吉隆坡高庭宣判罪成,须以2000令吉保证金守行2年。
我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63(4)条款,任何涉及马来统治者主权、宗教及种族的煽动性言论,都
可在1948年煽动法令下被提控。“即使议员享有议会免控权,不过,若他们所发表的言论抵触煽动法令,则不会受到免控权保障。”
有关煽动法令條文是在1970年修改过。修改的原委是1969年513事件后,当局收緊了言论自由的尺度,並延伸到议会庁里。44年來,只有麦格丁一名议員是在议会庁内发表言论被提控及定罪。当然,他被提控时已是36年前的往事。但在法律的角度,上述條文依然生效。
所以议会辯论须有分寸。当然读者们会问议会的言论自由在那里。我重看了国会议会常规,常规有列明议长有权在议会内清場,只限议員在议会庁内辩论。表面上,这是为了高度敏感性的言论辩论特设的常規。
如议员在议会庁内发表觸及煽动法的言论,议长亦有权谕令上述言论在议会记录里删除 (expunge from the Hansard).
我那天在议会庁听到没有品味的言论(bad taste)而非听到有觸及煽动法的言论。总檢察长必须分清楚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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